第一条 工程训练中心要设立兼职安全员,安全员有权对不符合规定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提出批评教育,对不接受批评教育者,安全员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二条 工程训练中心要根据本中心的工作特点,制定仪器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考核制度,落实防火、防爆、防盗措施,明确职责,并落实到人,谁主管谁负责,将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工程训练中心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路应按规定布设,禁止超负荷用电,应定期检查线路及通风设备。铸工室的电炉要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条 工程训练中心的乙炔瓶、氧气瓶要分开放置,远离明火。严禁电路及电器设备所产生的火花、电弧或高温而导致的火灾和爆炸发生。
第五条 工程训练中心的消防器材应配备齐全,妥善管理和保养,并保持完好状态。工程训练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了解其性能并掌握其使用方法,任何人不准挪用。
第六条 工程训练中心的工作人员离开工程训练中心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和水源,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 工程训练中心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及保卫部门。
第八条 对于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工程训练中心工作人员要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对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学院将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认识态度,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条 实习场地的任何机器设备及其他设施,未经允许一律禁止乱动。
第十条 在实习场地严禁乱窜、打闹、喧哗。进入实习场地一律不得吸烟。若有违反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
第十一条 当日实习完毕后要认真清理作业场地,将机床各手柄调到空车位置,关闭电源,取得指导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场地。
第十二条 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工程训练中心实训室的安全保障工作。每学期对实训室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为工程训练中心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
工程训练中心
2015年1月1日制定